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建金 [2017] 237号)

2017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支持港澳同胞在内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内地职工同等的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以及简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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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建金[2017] 237号 )

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就在内地就业的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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