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81号)

2018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此项办法实施之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便可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可凭居住证享受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相关连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81号)

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将于2018年9月1日实行。此办法实施之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便可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人员,则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请办法及程序

港澳台人员应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即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以下文件:

就业证明包括以下文件:

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文件: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将由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予符合办理条件的港澳台人员。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如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然而在以上情况下,持证人须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新证时,持证人亦应向有关机构交验其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用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 义务教育;
  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亦可享受下列便利:

  1. 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2. 住宿旅馆;
  3. 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4. 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5.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6.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7. 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8. 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9.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迁入内地落户定居的港澳台居民不适用本办法,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持居住证将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 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3. 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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