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0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新个税税法实施层面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或以邮寄方式向财政部提出意见。

相关连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主要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新个税税法实施层面的政策作解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实施条例共48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8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现行实施条例规定,对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不满五年的无住所个人,其取得来源于境外且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构成居民纳税人的第六年起,就其全部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

实施条例指出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收入,以及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收入和偶然收入等收入,均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应税所得范围

此次修订实施条例将个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夥企业取得的收入纳入“经营所得”,同时,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纳入经营所得。

新税法将个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人民币。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夥企业个人合夥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人民币、专项扣除以及其他合法扣除后的余额属于其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新税法指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还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对转让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除其他扣除项目,当中包括个人缴付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增加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明确了有关概念和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二是明确了纳税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三是明确纳税调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新税法增加了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首次办理税务事项时,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给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个人可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另外,新税法亦指出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后超过6万人民币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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