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 [2018] 27号)

2018年11月19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9日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经营单位、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以上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以减少辨理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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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 [2018]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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