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年0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管问题作出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计销售额未超过10万人民币或季度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人民币的,免交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月计销售额超过10万人民币,扣除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收入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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