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9年03月14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9年03月14日公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公告规定,如果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日的,之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日数都满183日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日,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此前6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日数不满183日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日,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日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日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日不足24小时的,不作一日计算。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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