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 [2019] 13号)

2019年03月29日

珠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03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非珠海市户籍人员,只要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中列出的条件,可获准予迁入珠海市。具体条件包括五年内连续在珠海市居住或就业及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通知由2019年03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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