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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9] 11号)

2019年04月1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04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佛山市非户籍常驻人口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办法自2019年0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2日。当日起,佛山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持有效证明的境外人员适龄子女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均可申请入读佛山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相关连结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9] 11号)

主要内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04月12日印发修订后的《佛山市非户籍常驻人口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2日。

该办法总则为:

  •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可申请入读佛山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该人群属于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
  • 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借读生积分工作由各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 在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 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由各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刚性保障公办学位。
  • 符合普通借读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次序统筹安排积分入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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