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9年10月21日

深圳市财政局10月21日发布《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过港澳管理。《规程》借鉴香港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并征求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机构意见,明确了跨境财政科研资金的定义、适用对象、使用原则、部门职责等,并结合港方关注事项,对科研资金跨境流动的纳税事项、纳税款项列支渠道、跨境资金在港使用与监管、项目剩余资金使用与收回等作出要求和规定。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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