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

2022年10月12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2年10月12日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优惠政策明确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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