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

2023年12月0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该通知适用于广东省(含深圳市)地区。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该通知自2023年12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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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准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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