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10号)

2024年01月24日

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该办法提出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该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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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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