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於2018年8月16日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辦法》),並於今年9月1日施行。根據《辦法》有關規定,在內地居住並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可申請領取居住證。持證人可在內地的居住地依法享有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九項便利,涵蓋就業、教育、醫療、旅遊、金融等日常生活範疇。
三項權利
- 勞動就業
- 參加社會保險
-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項基本公共服務
- 義務教育
-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 基本公共衞生服務
-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九項便利
-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 住宿旅館
-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 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廣東省公安廳於8月27日公布由9月1日起廣東省內386個受理點可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