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於2018年8月16日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辦法》),並於今年9月1日施行。根據《辦法》有關規定,在內地居住並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可申請領取居住證。持證人可在內地的居住地依法享有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九項便利,涵蓋就業、教育、醫療、旅遊、金融等日常生活範疇。

三項權利

  1. 勞動就業
  2. 參加社會保險
  3.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項基本公共服務

  1. 義務教育
  2.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 基本公共衞生服務
  4.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九項便利

  1. 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2. 住宿旅館
  3.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4. 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5.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6.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7.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8.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9.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廣東省公安廳於8月27日公布由9月1日起廣東省內386個受理點可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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