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建金 [2017] 237號)
2017年1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提出意見,支援港澳同胞在內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享有與內地職工同等的有關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以及簡化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相關連結
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建金[2017] 237號 )
主要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就在內地就業的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 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繳存職工的情況一致;
-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同胞,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
- 在內地跨城市工作的同胞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返回港澳台的同胞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