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0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0月20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解讀新個稅稅法實施層面政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或以郵寄方式向財政部提出意見。

相關連結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附件 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主要內容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0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為新個稅稅法實施層面的政策作解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現行實施條例共48條,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共48條,其中修改25條,刪除19條,新增19條,主要修改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新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一年調整為183天。為吸引境外人才,現行實施條例規定,對構成居民納稅人身份不滿五年的無住所個人,其取得來源於境外且不是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構成居民納稅人的第六年起,就其全部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構成居民納稅人連續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構成居民納稅人滿五年,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範圍

實施條例指出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收入、轉讓對中國境內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的收入,以及由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收入和偶然收入等收入,均屬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應稅所得範圍

此次修訂實施條例將個人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納入“經營所得”,同時,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將個人承包、承租、轉包、轉租取得的收入納入經營所得。

新稅法將個人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年6萬人民幣。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的經營所得,減除費用6萬人民幣、專項扣除以及其他合法扣除後的餘額屬於其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新稅法指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於捐贈、還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視同轉讓財產,對轉讓方按“財產轉讓所得”徵稅。

新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減除其他扣除項目,當中包括個人繳付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其他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

增加反避稅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反避稅條款,明確了有關概念和判定標準。一是明確了關聯方、關聯關係、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外國企業、實際稅負明顯偏低、合理商業目的等概念的含義和標準;二是明確了納稅調整利息的計算方法;三是明確納稅調整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稅收徵收管理規定

新稅法增加了個人實名辦稅和使用納稅人識別號。首次辦理稅務事項時,由稅務機關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給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個人。個人可憑納稅人識別號實名辦稅。

另外,新稅法亦指出對於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或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其收入減除專項扣除 (“三險一金”) 後超過6萬人民幣的應辦理匯算清繳。對於只取得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在日常預繳環節繳納全部稅款的,不需辦理匯算清繳。

返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