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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8] 39號)

2018年11月16日

國務院於2018年11月16日就全國促進就業創業提出意見。具體建議包括向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增加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推動創業獎勵政策、支持各地加快建設創業基地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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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8] 39號)

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2018年11月16日印發《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包括四大項促進就業的措施。

一. 支持企業穩定發展

  •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 鼓勵各地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

二. 鼓勵支持就業創業

  • 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分別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人民幣和300萬人民幣的創業擔保貸款。
  • 鼓勵各地加快創業建設,支持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
  • 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劃,將就業見習補貼範圍擴展至16 - 24歲失業青年。

三. 積極實施培訓

  • 困難企業可組織開展職工在職培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足的部分,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後,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 對失業人員普遍開展有政府補貼的培訓,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再給予生活費補貼。
  • 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調整至參保1年以上。

四. 扶助失業人員

  • 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辦理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當地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 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落實失業保險待遇,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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