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資源中心
列印

內地政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令第707號)

2018年12月22日

國務院12月22日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如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相關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2018年12月22日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由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無住所個人稅收寬免

正式公佈的實施條例指出只要之前沒有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無住所個人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納稅年度就不會在中國產生全球納稅義務。無住所個人只要在期間任何一年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即可終止連續“六年”的計算,重新起算。

專項附加扣除擴大適用於經營所得計稅

正式公佈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取得經營所得而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也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通過匯算清繳進行減除。

條款細則待專門政策文件明確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實施條例的條款從44條減至36條,其中簡化或沒有包括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這些方面:

  • 個人非貨幣性投資、捐贈、償債、贊助等視同轉讓財產條款
  • 與反避稅相關的條款
  • 對年收入超過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稅務機關不得採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款
  • 境外稅額抵免限額計算等部分相關內容
  • 注銷戶籍清稅條款
  • 納稅人識別號、匯算清繳退稅、專項附加扣除部門間信息共享等部分與征管相關的條款和內容

這些條款和內容,有的是此次稅改新增的重要內容(例如反避稅條款),有的涉及情況複雜對納稅人影響較大需要審慎處理(例如視同財產轉讓條款),雖然沒有包括在實施條例中,但會有專門的相關政策出台提供更為詳細的指引和規定。而與扣繳、納稅中報等征管相關的條款和內容,將分別整合至專項政策文件中進行明確。

除了以上主要變化,實施條例中很多條款也進行了微調,例如:

  • 所得來源地判定簡化,與舊實施條例基本保持一致;
  • 稿酬所得範圍微調為“以圖書、報刊等”形式進行出版發表;
  • 對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最終確定、以及股票轉讓所得徵稅辦法的規定,其管理層級分別由主管稅務機關和國務院財稅部門上升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並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