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2019年03月14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35號公告”),自2019年01月01日起實施。35號公告將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細節予以明確,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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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附件 -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主要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 “35號公告”),自2019年01月0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

關於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35號公告強調,在境內、外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任職的無住所個人,境內工作期間按境內工作日數計算。在境內停留當日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日數。

境內工作日數,包括個人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日數。

關於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35號公告專門針對非居民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收入的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在“不合併(當月工資薪金),不減除(費用)'基礎上,可以分攤6個月,單獨計稅(適用月度稅率表)。其中,上述針對獎金的計稅方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非居民身分的預判

35號公告允許在納稅年度開始,對無住所人的居民/非居民身分進行合理預判以確定扣繳和計稅方法。如果個人居民/非居民身分在當年期間發生變化,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匯算清繳、報告、補稅退稅等。35號公告特別明確了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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