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2019年04月01日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04月01日印發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部向總部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合夥企業則應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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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附件

  1.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主要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04月01日印發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由2019年05月01日起實行。

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居民證明》。

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部向總部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合夥企業則應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1.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2. 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文件;
  3. 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在中國境內慣性居住的證明文件;
  4. 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
  5. 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時,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6. 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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