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2019年10月21日

深圳市財政局10月21日發布《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以加強和規范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過港澳管理。《規程》借鑒香港科技經費管理制度,並征求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機構意見,明確了跨境財政科研資金的定義、適用對象、使用原則、部門職責等,並結合港方關注事項,對科研資金跨境流動的納稅事項、納稅款項列支渠道、跨境資金在港使用與監管、項目剩餘資金使用與收回等作出要求和規定。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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