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市場化招商工作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濱海灣發〔2023〕13號)

2023年05月19日

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5月19日印發《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市場化招商工作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實施辦法明確招商合夥人是為濱海灣新區提供招商引資服務的國內外組織機構,包括:知名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招商合夥人資格條件包括在濱海灣新區或境內外其他重點城市設有工作機構或分支機搆。招商合夥人服務期限三年,每年須進行工作績效評估,如未通過評估考核,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可提前終止雙方合作關係。該辦法自2023 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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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市場化招商工作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濱海灣發〔202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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