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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5年3月17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當局提出在廣東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且在我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繼續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