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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於2025年4月26日印發“關於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當局提出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境外旅客以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為依據,計算應退稅額。退稅金額超過20,000人民幣的,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關於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