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服务 - 港资港法

「港资港法」措施现己在深圳及珠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覆》法释〔2025〕3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深圳或珠海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或澳门特区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香港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份由香港特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