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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務 - 港資港法
「港資港法」措施現己在深圳及珠海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25〕3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深圳或珠海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或澳門特區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香港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部份由香港特區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投資,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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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網頁 - 粵港澳大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