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服務 - 港資港仲裁

「港資港仲裁」措施現已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爲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爲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25〕3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投資企業,可在無「涉港澳因素」的情況下,選擇香港、澳門作為仲裁地。「香港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部份由香港特區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投資,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