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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 - 投資爭端調解機制
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17年6月28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訂明「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用於處理一方投資者指稱另一方因違反《投資協議》中實體性義務而導致其蒙受損失的投資爭端。內地和香港亦已經按該投資爭端調解機制共同認可一方的指定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名單。現時,香港一方有兩間經雙方共同認可指定的調解機構,分別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調解會和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以及19位共同認可指定的調解員。
隨著《投資協議》之「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建立,我們致力打造香港成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基地,為亞洲區建構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的調解員團隊。自2018年起,律政司在香港舉辦投資法及投資爭議調解技巧的培訓課程。最新一屆的培訓課程已於2024年5月31 日至6月1日、及11月20日舉行,吸引了約140名來自20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參加者。
更多資訊請瀏覽:
律政司網頁 - 調解
律政司網頁 - 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