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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 - 港资港仲裁
「港资港仲裁」措施现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覆》法释〔2025〕3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在无「涉港澳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香港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份由香港特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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