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号)

2018年10月10日

国务院于2018年10月10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号)。《通知》内容包括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规定由2018年11月10日起,全国按照以上四种方式实施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是次改革让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可以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申请业务证件的情况,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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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号)

主要内容

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四种改革方式

被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将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涉及的行业包括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电影、印刷业、旅行社业务、演出经纪机构、会计业、出版物批发业务、运输业等行业。

1.直接取消审批
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会发出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对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但优化准入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功能得以区分。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

“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将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市场主体得到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通知》亦要求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及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有关改革的保障措施包括各地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全面落实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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