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0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0日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是次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或以邮寄方式向财政部提出意见。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连结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0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是次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作解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人民币(每月1000人民币)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二.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人民币(每月400人民币)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人民币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三.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人民币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人民币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人民币(每月1000人民币)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六.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或以上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