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018年12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及相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连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61号公告》”)。《61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1号公告》中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交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应税所得范围

实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
  7. 财产转让所得;
  8.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依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非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资料变化情况,年度结束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人民币 3 0
2 超过36,000人民币至144,000人民币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人民币至300,000人民币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人民币至420, 000人民币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人民币至660,000人民币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人民币至960,000人民币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人民币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人民币 20 0
2 超过20,000人民币至50,000人民币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人民币的部分 40 7,0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人民币 3 0
2 超过3,000人民币至12,000人民币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人民币至25,000人民币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人民币至35,000人民币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人民币至55,000人民币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人民币至80,000人民币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人民币的部分 45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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