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2018年12月21日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預扣、代扣稅款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包括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扣代繳稅款的方法、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規定及相關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連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61號公告》”)。《61號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1號公告》中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交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並向稅務機關遞交《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應稅所得範圍

實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勞務報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 財產租賃所得;
  7. 財產轉讓所得;
  8. 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依照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非居民個人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資料變化情況,年度結束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級數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6,000人民幣 3 0
2 超過36,000人民幣至144,000人民幣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人民幣至300,000人民幣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人民幣至420, 000人民幣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人民幣至660,000人民幣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人民幣至960,000人民幣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人民幣的部分 45 181,920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級數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人民幣 20 0
2 超過20,000人民幣至50,000人民幣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人民幣的部分 40 7,000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人民幣 3 0
2 超過3,000人民幣至12,000人民幣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人民幣至25,000人民幣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人民幣至35,000人民幣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人民幣至55,000人民幣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人民幣至80,000人民幣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人民幣的部分 45 15,160
返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