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

2018年1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其他条例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免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人士不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须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连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 (“164 号文”)。

164 号文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部分优惠政策在2019年1 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下称“过渡期”)仍然适用。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号)规定的,在过渡期内,可以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

按照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优惠计税方法的,在过渡期内,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外籍个人有关免税津补贴政策明确

164号文规定,在过渡期内,外籍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依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现行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此外,以下几点也需注意: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外,164号文还对与以下收入有关的优惠政策的衔接进行了明确:

164号文同时明确,除了该文件中涉及的事项,其他现行个税优惠政策均按照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人民币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人民币的 3 0
2 超过3,000人民币至12,000人民币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人民币至25,000人民币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 000人民币至35,000人民币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人民币至55,000人民币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人民币至80,000人民币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人民币的部分 45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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