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019年03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自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35号公告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细节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连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附件 -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 “35号公告”),自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35号公告强调,在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境内工作期间按境内工作日数计算。在境内停留当日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日数。

境内工作日数,包括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日数。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35号公告专门针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收入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在“不合并(当月工资薪金),不减除(费用)'基础上,可以分摊6个月,单独计税(适用月度税率表)。其中,上述针对奖金的计税方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居民/非居民身分的预判

35号公告允许在纳税年度开始,对无住所人的居民/非居民身分进行合理预判以确定扣缴和计税方法。如果个人居民/非居民身分在当年期间发生变化,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汇算清缴、报告、补税退税等。35号公告特别明确了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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