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03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03月20日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由2019年04月01日开始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于16%税率的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调整为13%;10%税率的,调整为9%。原适用于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相关连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03月20日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以下简称 “第39号公告”)。公告由2019年4月1日开始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机制。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有若干限制条件,当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人民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详情可参阅原文第八点。

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一次性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降低企业资金负担。同时,如果企业之前有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尚未作进项税抵扣的部分,可以在申报4月所属期税款时进行抵扣。

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第39号公告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此外,第39号公告亦允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