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019年03月20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於2019年03月20日印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由2019年04月01日開始生效。

主要內容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適用於16%稅率的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調整為13%;10%稅率的,調整為9%。原適用於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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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於2019年03月20日印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以下簡稱 “第39號公告”)。公告由2019年4月1日開始生效,主要內容包括:

降低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機制。納稅人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退稅有若干限制條件,當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人民幣、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等,詳情可參閱原文第八點。

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一次性抵扣

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改為一次性抵扣,降低企業資金負擔。同時,如果企業之前有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尚未作進項稅抵扣的部分,可以在申報4月所屬期稅款時進行抵扣。

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

第39號公告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抵扣範圍。此外,第39號公告亦允許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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